项目 | 原政策 | 新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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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率标准 | 3%基础征收率 | 3%基准+国务院特殊规定 |
进项税抵扣范围 | 货物/劳务为主 | 服务/无形资产/不动产纳入 |
纳税时间认定 | 以货物转移为节点 | 全应税行为统一标准 |
增值税征收率新规在保持3%基础税率的同时,明确授权国务院可根据特定行业制定特殊征收率。这项调整既保持政策稳定性,又为后续行业政策调整预留空间。现行营改增项目中的5%征收率政策,正是基于此条款得以延续实施。
新条例第十条对不可抵扣项目作出系统性规范,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:将简易计税项目单独列示、明确不动产专属性抵扣规则、优化非正常损失认定标准。财务人员需特别注意以下操作细节: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运输服务支出,其进项税额仍不可抵扣。该项规定通过服务类目整合,实现政策延续性,避免因税目调整产生执行漏洞。
新条例第十九条确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,需与财税[2016]36号文件结合理解。重点行业需关注以下特殊规定:
预收款增值税处理需区分新老项目,其中:
需按所有权转移时点确认纳税义务,特别注意:
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现有营改增过渡政策继续有效。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衔接事项:
建议企业建立增值税政策变动跟踪机制,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租赁、金融服务等特殊业务领域,应及时更新内部税务操作手册。